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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发布时间:2024/03/26 10:31:49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阅读次数: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省纪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对受贿行贿一起查等工作进行了部署。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同时,也要坚决惩治行贿,切实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努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行贿不查,受贿不止。纵览查处的各类党员干部腐败案件,领导干部“落马”背后大多活跃着形形色色的行贿人。行贿人挖空心思量身定做“围猎计划”,为党员干部定制“诱饵”,有的用金钱、美色与领导干部进行毫不掩饰的赤裸裸的交易;有的走迂回路线,从领导干部的亲属或身边人入手,一步一步把领导干部套牢。这些行贿人的“围猎”是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对行贿零容忍,对行贿人严肃处理。

坚持一查到底,形成严惩行贿的高压震慑。行贿危害巨大,必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形成强大震慑效应,打消行贿人侥幸心理和投机心态。树牢受贿行贿一起查理念,坚决防止“重受贿轻行贿”“受贿易查行贿难查”“查行贿影响查受贿”等认识偏差,做到该立案的坚决立案,该惩治的坚决惩治,对行贿绝不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始终以查办案件为引领,严厉打击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等严重危害政治生态的行贿犯罪,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释放行贿必受严惩的强烈信号。坚决深挖细查,对党员干部涉嫌受贿的问题线索和腐败案件,要顺藤摸瓜、按图索骥,通过受贿查处行贿,做到线索不核清不放过、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防止行贿人全身而退、逍遥法外。

实施联合惩戒,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行贿主体和方式的多元化,决定了惩治行贿必须开展联合惩戒。加强惩治行贿的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在线索移送、案件管辖、案件定性、调查取证等方面打出“组合拳”增强惩治行贿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大不当所得的追缴力度,对通过行贿获取的经济利益、职务晋升、资格资质等予以没收、追缴、取消,防止行贿人得实惠、占便宜,让行贿人无利可图、得不偿失。加强与税务、金融、招投标管理等部门联动,探索将行贿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或负面清单,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贷款条件、投标资格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让行贿人寸步难行。

坚持系统治理,不断压缩行贿的产生空间。惩治行贿,不仅要查处个案,还要在“治”“防”上发力,不断强化制度约束、提高思想觉悟,做到标本兼治。健全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根据案件中暴露出的漏洞,督促有关党组织针对性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党委(党组)议事规则,最大限度压减权力寻租空间,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减少行贿的发生。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与企业交往中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始终守住底线,展现良好形象,与企业共同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深化清廉企业建设,引导企业将清廉理念、制度、规则融入日常经营中,把全部心思都用在生产和创新上,在大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追求正当合法利益。(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