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文件目录
1、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教党〔2016〕39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2016.11.7
3、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中组部《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总第2855期)
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10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6、教育部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6.20)
8、湖北省纪委监察厅热点法规有问必答”第十二期: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 (2016.11.14)
9、中共十堰市纪委《关于印发<十堰市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纪发[2018]3号)
校纪委 监察专员办公室 整理
2021年5月30日
二、具体规定摘要
1、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教党〔2016〕39号
二、严格执行兼职取酬管理规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11.7)
六、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一)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3、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中组部《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总第2855期)(摘要)
问: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政策上应如何掌握?
答:高校、科研院所的单位性质、工作职责与党政机关有较大差异,担负着传承和创造知识、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等职能,其领导人员大多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他们的领导岗位与党政领导岗位性质也不尽相同,对他们的兼职,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中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其兼职管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对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应按照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支持他们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他们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应强调,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问: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具体应如何分类施策?
答:高校、科研院所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问: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应该如何管理?
答: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人员、所属的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10月(摘要)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摘要)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6、教育部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摘要)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摘要)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8、热点法规有问必答”第十二期: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发布时间:2016-11-14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摘要)
问:一些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展技术服务,从事企业经营活动,请问可以吗?
湖北省纪委法规室:根据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经营活动,但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无关的经营性活动。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9、中共十堰市纪委《关于印发<十堰市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十纪发[2018]3号)
第五条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的具体行为为:
(五)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兼职(任职)取酬的;
第六条 存在第五条第二至七项所列情形的,给予当事人党纪政务处分,并在全市予以通报;
第七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也追究其所在党组织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
(一)年度内部门、地方发生2次或一起2人至4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含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进行通报;
(二)年度内部门、地方发生3次或一起5人以上(至含5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取消部门、地方年度先进单位资格;对相关单位(含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进行约谈;
(三)年度内部门、地方发生3次以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问题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除了严肃处理当事人外,对相关单位(含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贫乏领导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先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以上年度内部门、地方发生3次以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问题的行为,指被上级监督检查发现而交办、督办、提级查办的典型问题,部门、地方主动作为,自主发现、查处的典型问题不包含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