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李主任,我们村最近要开展集体“三资”清查工作,部分村干部和党员参与盘点工作,镇里的相关同志也前来指导,如果误了饭点能不能点加班餐?
答:小张,开展集体“三资”清查是常态化工作,不属于急难险重,参与人员应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各自回家吃饭,你这说的加班餐就是接待了,这是绝对不行的。依据《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 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村与村之间、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一律实行“零招待”。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问:那如果是紧急的活动,确实不能回家呢,能不能以其他名义解决吃饭经费啊?
答:绝对不可以。《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禁止由村级组织、村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在实践中,村(社区)如果承担防汛抗旱、重大活动安保等紧急事务活动时,由于情况特殊,参与人员不便回家吃饭,如需安排就餐,其餐费应从专项活动任务经费中据实支付,如无相关专项经费,村(社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手续,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支付。务必谨记,公务活动不是违规吃喝、增加基层负担的“遮羞布”,切不可任意妄为。